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邹向前,现住农安县。
被告:谭井军,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邹向前诉谭井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审 判 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2015)农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邹向前,现住农安县。
被告:谭井军,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邹向前诉谭井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审 判 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