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65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
法定代表人郑学强。
被告苗新华,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苗新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蒙
人民陪审员 赵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