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苗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65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

法定代表人郑学强。

被告苗新华,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苗新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蒙

人民陪审员  赵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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