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821号

原告曲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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