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821号
原告曲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2015)德民初字第5821号
原告曲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