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佰谦与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48号

原告:董佰谦,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代凤龙,系经理。

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田少军,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佰谦诉被告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佰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3元,减半收取5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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