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48号
原告:董佰谦,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代凤龙,系经理。
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田少军,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佰谦诉被告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佰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3元,减半收取5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