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912号
原告:苏秀清,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靖宇县。
被告:董毅家,男,汉族,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清与被告董毅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秀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飞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