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继营、宋秀英诉被告刘美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453号

原告:韩继营,男 ,住所地靖宇县。

原告:宋秀英,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刘美锋,男 ,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赤松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营、宋秀英诉被告刘美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继营、宋秀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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