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陶某某,女 ,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于称雄
(2014)靖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陶某某,女 ,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于称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