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显春与钱跃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黄显春,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跃君,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春与被告钱跃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显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诗涵

审 判 员  李志慧

代理审判员  苑 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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