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黄显春,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跃君,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春与被告钱跃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显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诗涵
审 判 员 李志慧
代理审判员 苑 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