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询与郭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193号

原告刘玉询,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美香,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询诉被告郭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询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美香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询撤回对被告郭美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及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刘玉询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75.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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