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276号
原告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第十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宝成,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云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晓宇,代理村长。
第三人吉林惠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三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第十村民小组诉被告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吉林惠阳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吉林惠阳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第十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吉林惠阳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费72.00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及邮寄费36.00元。
审 判 长 卢清贵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