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527号
原告:魏某某,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宋某某,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调剂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2014)靖民一初字第527号
原告:魏某某,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宋某某,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调剂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