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桂芳诉被告宋金刚离婚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527号

原告:魏某某,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宋某某,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调剂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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