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526号
原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苏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监护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00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62.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