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327号
原告:郝景文,男 ,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有连,男 ,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景文诉被告董有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于称雄
(2014)靖民一初字第327号
原告:郝景文,男 ,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有连,男 ,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景文诉被告董有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于称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