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景文诉被告董有连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327号

原告:郝景文,男 ,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有连,男 ,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景文诉被告董有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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