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与刘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2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德民初字第4130号

原告李娜,女,汉族,工人,住德惠市。

被告刘延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李娜诉被告刘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被告刘延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娜诉称,2012年2月10日,杜龙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借钱,王某某过来接我过去的,我过去后他们正在玩牌九呢,这个局不是我设的,但是谁设的我不知道。杜龙告诉我刘延和要借钱,我就一万一万拿过去的,一共拿了60000.00元我就走了。我走之后杜龙又给我打电话说借钱,我就回来又拿出5000.00元,我把钱给刘延和后,钱就被他们几个分了。我最后一次回去时被告给我出了欠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5000.00元及利息。

被告刘延和辩称,我不同意偿还,我是欠原告的钱,数额都对。当时是李振义找我来德惠街里一个赌局上,我带了1000.00多元输没了,后来杜龙和原告李娜说我说押多少就可以,不用拿钱,原告李娜在那抽钱。后来我输了65000.00元,就给原告李娜出了欠条。但是钱是赌博时欠的,我没有收到原告的现金,所以不同意偿还。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刘延和在德惠街里一赌局上玩牌九。后因随身携带现金输没了,案外人杜龙给原告李娜打电话称有人借钱,并让王某某去接李娜过去。李娜和王某某到达现场后,原告李娜先后七次借款给被告刘延和,前六次是每次10000.00元。后原告离开,案外人又给李娜打电话借款,原告李娜返回后第七次借款给被告5000.00元,上述钱款共计65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枚、证人王某某、侯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告借款时在实施赌博行为,原告分七次借款且在赌场上停留了一段时间,从原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对被告赌博的行为是知晓的。原告在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支持被告赌博提供赌资,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欠条无效。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清贵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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