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靖民一初字第68号
原告:李玉生 ,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李厚山,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生诉被告李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生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文宇
(2013)靖民一初字第68号
原告:李玉生 ,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李厚山,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生诉被告李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生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