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宋利萍,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刘金宝,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利萍诉被告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利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