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03号
原告:孙宇,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吉林省东北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诉被告吉林省东北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兴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诗涵
代理审判员 张宇鹏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