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春与秦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47号

原告:陈淑春,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 秦硕,女,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春与秦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淑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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