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47号
原告:陈淑春,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 秦硕,女,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春与秦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淑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婧
(2014)靖民二初字第147号
原告:陈淑春,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 秦硕,女,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春与秦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淑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