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69号
原告:师富胜,男,汉族,住靖宇县。
原告:李永丰,男,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王月江,男,汉族,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富胜、李永丰诉被告王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富胜、李永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施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