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云与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龙云,男,1974年9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珍,女,1978年5月28日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反诉原告):李刚,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龙云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被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云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李刚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反诉费54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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