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龙云,男,1974年9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珍,女,1978年5月28日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反诉原告):李刚,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龙云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被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云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李刚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反诉费54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隆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