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白丽彬,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王丽娜,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孙嘉志,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丽彬诉被告王丽娜、孙嘉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丽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隆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