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杨晓滨,男,满族,1961年3月20日,住靖宇县。
被告:刘强,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滨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滨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 婧
(2014)靖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杨晓滨,男,满族,1961年3月20日,住靖宇县。
被告:刘强,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滨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滨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