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张学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玲,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张清花,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辛德先,男,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清花、辛德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