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清花、辛德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张学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玲,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张清花,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辛德先,男,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清花、辛德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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