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35号
原告:翟瑞峰,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君,系经理。
被告: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所在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金慧东,系经理。
被告:董世军,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瑞峰诉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董世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瑞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7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隆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