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王义通,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苗苗,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三道湖兽医站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王彩梅,女,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通诉被告王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隆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