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刘雪波,男,1973年11月17日,汉族,农业局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代凤琴,总经理。
原告刘雪波诉被告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雪波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