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55号
原告:王素梅,女,194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赵宝仁,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诉被告赵宝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诗涵
代理审判员 张宇鹏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隆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