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董秀琴,女,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系经理。
原告董秀琴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秀琴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称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