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民与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董世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5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32号

原告:孟祥民,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红,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白山市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所在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金慧东,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董世军,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民诉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董世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祥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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