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32号
原告:孟祥民,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红,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白山市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所在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金慧东,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董世军,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民诉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董世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祥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隆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