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424号
原告:邹艳红,女,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靖宇县。
被告:王嗣茂,男,汉族,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红诉被告王嗣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