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905号
原告:刘玉斌,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斌与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施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