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英与田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5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2047号

原告曹洪英,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田丹梅,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英诉被告田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洪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贺

审判员  韩玉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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