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2047号
原告曹洪英,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田丹梅,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英诉被告田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洪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贺
审判员 韩玉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