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891号
原告:王洪艳,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石油公司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艳诉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