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03号
原告徐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903号
原告徐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