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艳与张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03号

原告徐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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