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与东丰县三合鑫昌粮米加工厂、吕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007号

(2015)东民初字第3007

原告马文。

被告东丰县三合鑫昌粮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吕祥涛。

被告吕祥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诉被告东丰县三合鑫昌粮米加工厂、吕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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