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007号
(2015)东民初字第3007
原告马文。
被告东丰县三合鑫昌粮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吕祥涛。
被告吕祥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诉被告东丰县三合鑫昌粮米加工厂、吕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