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684号
原告:王晶,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
被告:靖宇县宏聚鑫驾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靖宇县宏聚鑫驾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