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凤与杨小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4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黄淑凤,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10委1组,

被告杨小春,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10委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凤诉被告杨小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淑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贺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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