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黄淑凤,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10委1组,
被告杨小春,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10委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凤诉被告杨小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淑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贺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