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871号
原告:陈玉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郭效利,男,住靖宇县靖宇镇,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成与被告郭效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诗涵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代理审判员 邵 栋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