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辽源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郭东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连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国智,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隋老大开锁换锁芯店。
负责人隋佐鹏,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桥头屯。
原告辽源市商务局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隋老大开锁换锁芯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源市商务局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 贺
审判员 王丽娜
审判员 韩玉超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