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玉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飚,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春,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201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杨继业,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杨小贤,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医院(以下简称民族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族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崔飚、吴燕春,被上诉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继业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小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民族医院对杨某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需通过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民族医院二审时又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其过错程度进行鉴定。鉴于程序所限,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