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磊与郑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2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高磊,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四平市热力有限公司稽查员,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郑辉,女,1973年12月19日生,满族,四平市铭师学校校长,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邱天,男,1993年9月10日生,满族,学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系郑辉之子。

委托代理人:邱玉成,邱天父亲。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冯天竹,女,1983年4月3日生,汉族,四平市热力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系高磊妻子。

上诉人高磊因与被上诉人郑辉、邱天、一审被告冯天竹健康权纠纷一案,郑辉、邱天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四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3)西民一重字第289号民事判决,高磊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一,被上诉人郑辉及其与邱天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邱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辉、邱天一审诉称:2013年3月18日,在四平市铁西区烈士塔北20米(铭师教育课后补习班),郑辉与高磊因琐事发生争执,郑辉在与高磊协商过程中,高磊与冯天竹将郑辉打成轻微伤,家人将郑辉与邱天送到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邱天住院13天,郑辉住院25天。郑辉、邱天出院后多次找到高磊、冯天竹协商住院费等相关费用未果。高磊、冯天竹行为致使我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高磊、冯天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62732.64元。

高磊、冯天竹一审辩称:2013年3月18日,高磊为妹妹向郑辉请假,郑辉不给假,还对高磊出言不逊。邱天听到其母辱骂吵嚷的声音即对高磊大打出手,郑辉亦对高磊进行殴打,并将高磊打伤,后高磊到四平市神农医院救治,花住院医疗费855.90元。过错不在我方,我们属于正当防卫,有视频作为证据,我对郑辉、邱天提出的赔偿金额不认可,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高磊、冯天竹一审反诉称:我在请假过程中受到邱天的伤害,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郑辉、邱天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364.21元,并负担律师代理费。

郑辉、邱天一审辩称:事情起因在于高磊到学校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且高磊辱骂郑辉,邱天质问高磊时高磊先动手,引起双方动手,我们被打伤。整个过程3分钟,邱天两次被高磊追打,两次被高磊打倒,责任在于高磊,我们不应承担责任,我们明显不是高磊、冯天竹的对手,且我们也被打成轻微伤,应驳回高磊、冯天竹的反诉。

一审法院查明:郑辉系铭师教育学校校长,高级中学教师,邱天与郑辉系母子关系,在校学生。高磊与冯天竹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8日下午,高磊、冯天竹到铭师学校为给妹妹冯天鹤请假引起纠纷,高磊与郑辉发生争吵,高磊有骂郑辉行为。邱天听到争吵声,从办公室内出来挥拳击中高磊颌部,高磊追打邱天到走廊后返回时,看到冯天竹与郑辉互相撕扯头发处于僵持状态,高磊用拳击中郑辉后脑部,邱天看到母亲被打,跑过来又与高磊发生厮打。事后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辉、邱天被评定为轻微伤,经吉林东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郑辉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万元。庭审中还查明,根据四平市公安局站前街派出所的卷宗笔录和光盘录像资料,在打仗过程中,高磊首先骂郑辉,后又用拳头击打郑辉头部,造成郑辉身体损伤。

一审本院认为:高磊是有过错的,其行为侵害了郑辉的身体健康权,郑辉的损害与高磊的殴打具有因果关系,郑辉没有过错行为,故高磊应向郑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邱天首先动手殴打高磊,进而双方互相殴打,造成双方均有伤害的事实,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虑,斟酌判令高磊与邱天负同等责任,即互负50%责任。郑辉与冯天竹互相撕扯,但冯天竹并未受伤,郑辉损伤也不是冯天竹造成的,故郑辉和冯天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高磊应当向郑辉赔偿的范围如下: 1.医疗费23485.03元。郑辉门诊收据复印件1张205.68元,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不予保护。2.护理费为39天×108.59元/天=4235.01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9天×100元/天=3900元。4.误工费为39天×172.37元/天=6722.43元。《住院病历》明确记载郑辉治愈出院,五个月后去吉大一院治疗颈椎病,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与治疗外伤无关,其误工费不予保护。5.律师代理费酌情保护1500元,酌情保护交通费100元。由于郑辉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用其自行承担。6.后续治疗费,郑辉经吉林东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其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0元。该鉴定是郑辉颈间盘突出需行经皮穿刺颈椎间盘切除术的费用,颈间盘突出与打仗之间没有内在关联性,其治疗费与高磊的侵权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该项请求不予保护。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9942.47元,高磊应当向郑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高磊向郑辉赔偿39942.47元。高磊应当向邱天赔偿的范围如下:1、医疗费8586.82元。2护理费为13天×108.59元/天=1411.6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天×100元/天=1300。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298.49元,高磊与邱天负同等责任,故高磊赔偿11298.49×50%=5649.25元。高磊提起反诉,邱天亦有过错,故邱天应当向高磊赔偿范围如下:1.医疗费855.90元。2.护理费为3天×108.59元/天=325.7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天×100元/天=300元。4.误工费按其从事热力行业标准为3天×205.18元/天=615.54元。5? .交通费酌情保护100元。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97.21元,高磊与邱天负同等责任,故邱天应当向高磊赔偿2197.21元×50%=1098.6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9942.47元。二、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邱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649.25元。三、邱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98.61元。四、郑辉、告冯天竹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高磊负担780元,郑辉、邱天负担300元。案件反诉费100元,由邱天负担50元,高磊负担50元。

高磊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我只打了郑辉脸部一下,郑辉诸多住院诊断结果与我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其损失我不应承担。邱天先后两次对我进行殴打,是本起纠纷的起因,邱天应对我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对其自身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邱天对我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郑辉、邱天二审辩称:高磊的上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高磊因为冯天鹤请假而与郑辉发生纠纷,并辱骂郑辉在先,之后在高磊与邱天厮打过程中,又将前来拉架的郑辉打伤,高磊在本起纠纷中具有明显过错,其行为侵害了郑辉的身体健康权,致郑辉受伤并于当天住院治疗,郑辉的损害与高磊的殴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郑辉在本起纠纷中没有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高磊应向郑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虽高磊上诉提出郑辉的伤不是其形成的,但其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邱天先后两次与高磊发生冲突并互相进行殴打,虽是邱天先动的手,但考虑到其与高磊两次冲突分别发生在高磊辱骂郑辉及殴打郑辉时,且高磊也两次对邱天进行追打,造成双方均有伤害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虑,斟酌判令高磊与邱天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高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上诉人高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董 岩

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娜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