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提玉与被上诉人吴文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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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提玉,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亮,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姜淑芳,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提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提玉,被上诉人吴文亮的委托代理人姜淑芳、苑海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当事人之间换地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时证人吴伟伟(被上诉人之侄)出庭作证证实,其与上诉人王提玉、被上诉人吴文亮三家共同换地事实,该证据亦为惠亚芳(被上诉人之嫂、吴伟伟之母)书面证言所佐证,现案外人吴伟伟称其已在互换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重审时应结合其他证人证言,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吴伟伟三家共同换地事实的真实性及双方对换地时间等事实的约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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