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玉珠,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世学,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伟杰,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淑君,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再审申请人杨玉珠、韩世学与被申请人吕伟杰、段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玉珠、韩世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0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四检民二抗字(2013)第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此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双辽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