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珠、韩世学与吕伟杰、段淑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玉珠,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世学,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伟杰,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淑君,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再审申请人杨玉珠、韩世学与被申请人吕伟杰、段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玉珠、韩世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0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四检民二抗字(2013)第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此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双辽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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