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金与王宪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金,男,1956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宪林,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审第三人王晓彬,女,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李万金因与被上诉人王宪林、原审被告王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李万金决定另行主张权利,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万金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万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万金负担525元,由法院退回给李万金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审 判 员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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