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四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负责人石贵斌,经理。
被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李海龙。
被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热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明旭东,经理。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热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四民管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月光
审 判 员 徐晋国
代理审判员 田 峰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