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12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吉林省东良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范家屯粮库。
法定代表人:邹作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尹继成,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吉林省东良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范家屯粮库(以下简称范家屯粮库)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家屯粮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一,被上诉人尹继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范家屯粮库提供尹继成的工资表,如尹继成认为该份证据虚假,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尹继成认可自己的工作为装卸工,但一审法院按照吉林省仓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48.92元标准计算,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范家屯粮库申请对尹继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故本案在重新审理时,应查明尹继成的工资基数,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标准。并且审查是否应对尹继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