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波、王桂春、柴君、骆文东与公主岭市保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主岭市誉恒牧业有限公司、何凤柏、詹桂霞、何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2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403-1号

原告:高东波,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王桂春,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骆文东,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柴君,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公主岭市保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公主岭市誉恒牧业有限公司

被告:何凤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詹桂霞,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何丽华,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东波、王桂春、骆文东、柴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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