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四平市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分公司。
负责人潘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孔凡玲,女,汉族,1986年2月3日生,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解智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平市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郑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亨达公司的负责人潘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术,被上诉人孔凡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解智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孔凡玲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孔庆宾与亨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要求亨达公司返还孔凡玲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理由是亨达公司并不具备开发公司应具备的资质,没有拆迁资质,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经本院审理查明,亨达公司开发该地块,已向茂林镇政府请示,政府授权其开发,亨达公司据此与孔庆彬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明本案涉及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否有法定无效情形,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郑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