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孔凡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四平市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分公司。

负责人潘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孔凡玲,女,汉族,1986年2月3日生,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解智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平市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郑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亨达公司的负责人潘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术,被上诉人孔凡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解智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孔凡玲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孔庆宾与亨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要求亨达公司返还孔凡玲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理由是亨达公司并不具备开发公司应具备的资质,没有拆迁资质,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经本院审理查明,亨达公司开发该地块,已向茂林镇政府请示,政府授权其开发,亨达公司据此与孔庆彬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明本案涉及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否有法定无效情形,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郑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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