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抗字第4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运斌,男,54岁,汉族,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永国,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原审被告袁中华,男,41岁,汉族,住双辽市。
原审被告李祥,男,54岁,汉族,住双辽市。
再审申请人孙运斌与被申请人冯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双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运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7月19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四检民抗字(2012)第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双辽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