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404号
原告: 车义,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杜晶,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谭士忠,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尹丽艳,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柴君,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吕红,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公主岭市保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公主岭市誉恒牧业有限公司
被告:何凤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詹桂霞,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何丽华,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车义、杜晶、谭士忠、柴君、尹丽艳、吕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