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义等与公主岭市保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404号

原告: 车义,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杜晶,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谭士忠,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尹丽艳,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柴君,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吕红,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公主岭市保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公主岭市誉恒牧业有限公司

被告:何凤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詹桂霞,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何丽华,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车义、杜晶、谭士忠、柴君、尹丽艳、吕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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